【選舉呈請】指監票人被趕離票站未能觀察票箱 民建聯洪志傑提出選舉呈請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5/03 15:57

最後更新: 2021/05/03 18: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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呈請人洪志傑(左)。(林育慧攝)

2019年11月區議會選舉中,港島東錦屏選區公民黨候選人李予信當選,以86票之差落選的民建聯候選人洪志傑提出選舉呈請,案件今(3日)於高等法院開審。洪一方質疑其選舉代理於投票完結後被趕離票站,導致他們未能監察選票處理情況,並質疑最後1小時進入票站之人數與其所觀察有出入,認為選舉存有不當情況。

呈請人洪志傑;答辯人李予信及錦屏選區選舉主任陳尚文。

答辯人李予信。(林育慧攝)

呈請人一方於開案陳詞指出,投票站於2019年11月24日當晚10時38分至11時45分被關閉,其選舉代理人兼監票人聽取票站主任說過一些話後,導致其選舉代理人不能進入票站。代表律師指代理人有權逗留在票站內,觀察票站職員如何處理投票箱,包括如何處理票箱內的選票及封密選票等。

呈請一方又指根據選舉主任公布,當晚9時半至10時半的投票人數為455人,呈請一方則指根據其助理及代理人,當時從地下使用升降機到達票站的人數為323人,與選舉主任公布的不符,基於最後1小時投票時間的投票人數不符,認為法庭應裁定選舉中存有不當情況。

呈請人洪志傑於庭上作供指,今次已是第3次參選,大致清楚選舉指引、投票及點票程序。選舉主任代表律師總括洪的4項投訴指,洪認為選舉主任公布投票最後1小時的投票人數與觀察不同,並趕走其選舉代理人,導致他不能觀察投票箱及處理選票封口情況,並質疑選舉主任公布最後1小時投票人數為455人,與其觀察有出入。

洪志傑監票人蔡嘉獎今於高等法院作供。楊詠渝攝

代表律師指出,有關投訴沒有影響點票結果。洪不同意說法,因其監票人不在場,法律上賦予權利雙方候選人可以在場,「我哋被趕出去,何來公義」,洪供稱當時是對手李予信的支持者先投訴不獲進入票站。

洪指出,於選舉前曾舉行會議,曾千叮萬囑作為監票人及點票人的選舉代理人蔡嘉獎及謝曉毅,投票日當日必須帶備身分證及監票人委任書,並須掛上襟牌。洪表示已不只一次提醒兩人,洪形容有委任書等於「我嘅分身」,監察票箱及票站運作。

洪指協助他助選的均是志同道合人士,並沒有法律背景,洪指對他們充分信任,「能力幾高無得確保,包生仔㗎」。

洪強調,自己已非首次參選,由投票站轉為點票站是一個過程,「呢個時間好容易出事」,洪認為票箱很重要,必須有人在場,反問沒有人在場的話是否缺失。

洪供稱,當晚10時半投票結束後返回辦事處,其上司蔡素玉提及投票站轉為點票站需時40分鐘,洪遂於當晚約11時10分到達票站,當時票站外發生爭執,票站主任張偉祺曾向在場人士稱「全部唔入得」。

洪指當時入門不果,遂於11時15分到附近公園,直至11時35分返回票站,期間並不知道有沒有其他人進入過票站。洪及至11時45分進入票站,他指票站主任並於其面前打開投票箱,至於其點票人謝曉毅則早已進入票站。

洪又指,由其代理目測最後1小時進入票站人數為323人,基於他的認知,所有投票人須使用升降機抵達票站,洪不同意選舉主任代表律師所指,有選民會經樓梯步行至票站。至於會否有選民從停車場再經樓梯到達票站,洪認為假設不合理,「排唔排除到亦唔係我責任」,洪形容自己只是一個卑微的候選人。

洪志傑監票人蔡嘉獎供稱,選舉主任代表律師問及監票人的職責時,蔡供稱是監察投票,但並不記得選舉指引內容。

蔡供稱,於2019年11月24日投票當日,晚上9時半至10時半,他於票站點算投票人數,他供稱「無全部數,無逐個數」,但會以「正」字作點算人數記號。蔡指投票人數不超過300人,而當晚約10時後人數明顯減少,惟蔡於一星期後已銷毀有關紀錄。

蔡指及至晚上10時38分投票完結,票站張主任表示需要「set場」,要求所有人離開。蔡供稱當時感到奇怪,他承認沒有提及是監票人及要求留下,蔡供稱「其實可以留低」,他強調自己並非自願離開,亦不清楚洪志傑有否向選管會作出投訴。

聆訊明(4日)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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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